1933年证券法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登记要求的证券交易
豁免交易是指部分或全部免除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要求的证券交易。
1933年证券法是在大萧条为美国市场带来监管和透明度,以帮助避免未来出现极端的市场动荡和灾难性的金融损失。
该立法的核心部分是“披露理念”,要求对大多数类型的交易进行大量备份和注册。然而,多年来,某些类型的交易已被豁免。
以下清单概述了与1933年证券法有关的豁免交易清单(2020年):
条例A规定,发行的证券总价值在500万美元或以下,被视为豁免。它们是小型市场产品,在市场上根本不被认为是规模可观的参与者。
然而,根据交易的完整性质,它可能仍然需要提交注册,但披露的信息要少得多。某些类型的证券可获豁免其交易包括:
条例D允许豁免交易备案。必须提交更简短的披露表格;然而,根据条例D发行的证券不能在一年内发行价值超过500万美元的证券。
此外,任何发行证券的个人都不会被判有证券罪欺诈或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一些受限证券的公开转售可以在没有任何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它通常是受管制的证券,并对最低证券持有时间和可以注销的指定数量有要求。
第144条规定了完成豁免交易必须向SEC提交的表格编号。如果交易价格超过5万美元,或在三个月内交易超过5000股,就不再免税。
此外,在三个月内售出的证券不超过1)前四个月该证券的周交易量,2)通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报告的周交易量,以及3)总计1%的流通股。
整个过程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无论何时发生此类交易,都要确保适当的合规性和法律准确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豁免证券交易中被排除的内容,分析注册所需的内容是有益的。
当证券要注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创建的披露系统通常包含四个关键内容。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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