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1933年的银行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什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被称为1933年的《银行法》,是一项将投资和储蓄分开的立法商业银行。它是由两位美国国会议员,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斯蒂格尔发起的。

众议院成员于1933年5月23日通过了该法案,参议院成员于1933年5月25日通过了该法案。它于1933年6月16日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是对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大规模银行倒闭的紧急反应大萧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在股市崩盘之后,商业银行被指责过于投机,对存款人的资金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当时,商业银行大量参与股票市场交易他们用储户的钱这些风险投资的资金。

当股市崩盘时,许多银行无法全额返还客户的存款。许多存款人趁银行还有资金的时候,争相取出存款,导致银行破产银行挤兑这造成了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目的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颁布是为了解决据称是商业银行造成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银行业已经变得贪婪,利用储户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投资组合。该法案带来的变化之一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

银行有一年的时间选择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还是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被禁止从事证券交易,但被视为低风险投资的政府发行债券除外。投资银行没有被要求履行商业银行的职能,这将使存款人的资金面临风险。

法律也形成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前,州政府未能成功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因为这样做被认为是一种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授权为联邦储备系统下的银行提供保险,并作为州政府特许但不属于联邦储备系统的银行的监管者。

在1933年成立之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最高2500美元的存款提供保险,1935年该机构成为常设机构时,保险金额增加到5000美元。截至2019年,这一限额已逐年增加至目前的25万美元。当一家银行被宣布破产时,FDIC扮演接管人的角色,其任务是保护储户的资金,收回欠债权人的债务。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作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延伸,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新法针对的是参与承销保险的银行,人们认为这种业务风险太大。该决定旨在防止大型银行积聚过多的权力,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新法案将商业银行的保险业务和银行业务分开,尽管银行仍被允许销售保险和保险产品。

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之后,人们担心该立法在金融业创造了不健康的环境。与同时从事商业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相比,美国大型银行在商业上处于劣势。因此,银行家和大多数监管机构一致认为,该法案旨在保护的一些东西是模棱两可的,他们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推翻该法案的方法。

1999年,国会通过了《格雷姆-里奇-比利利法案》,并由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新法案推翻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允许银行同时提供商业和投资银行服务。

该法案还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以前受到限制的保险承销业务。这项新法律鼓励了美国大型银行的发展,包括花旗集团、美国银行和摩根大通。

废除法案的后果

随着格雷姆-里奇-比利利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重新开始进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限制的高风险投资。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为了从证券交易中获利,开始积极承担风险。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激进的冒险行为在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投资方式保守的银行转向风险更高的投资组合,如次级贷款,以获得快速回报。

一些因《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废除而得以生存的大银行,正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企业之一,它们随后接受了财政部的救助。花旗集团(Citigroup)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都经营着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是接受救助最多的银行之一。

摩根大通和富国银行较好地度过了危机,只是在财政部和美联储的坚持下才获得了救助援助。这引发了一些严肃的问题:为什么政府坚持让银行接受数十亿美元的纳税人资金,而这些银行却坚称自己不需要援助?

沃尔克规则

金融危机之后,一些议员希望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金融行业的主要参与者认为,该法案的回归将使他们规模太小,无法与外国银行竞争。相反,立法者在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试图通过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部分内容。

沃尔克规则旨在解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law)旨在防止的弊病,同时又不会扰乱银行业。该规则的提倡者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认为,银行的投机交易在金融危机中发挥了作用,因此不应被允许。

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使用储户的资金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性投资。该规定还限制商业银行持有私募股权基金或对冲基金总所有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3%。

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方式,该规则还要求银行建立受监管机构监督的内部合规机制。沃尔克规则还限制银行从事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和期权交易,因为这些活动对消费者没有好处。

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沃尔克规则在金融服务业和个人投资者中都普遍不受欢迎,因为它们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一些条款已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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