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政策法(VPL)

保险赔偿法: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促进迅速支付索赔的法律

什么是价值政策法则(VPL)?

有价保单法(VPL)是一种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促进迅速支付索赔的法律。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单的全部价值。通常,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损失的全部价值,而不是保险标的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

价值政策法(VPL)

全额价值不考虑折旧或损失时的重新评估等因素。VPL的目的是保护有价值的投保人在遭受全部损失时不会获得较低的补偿。价值政策法最早于1874年在威斯康星州颁布,而佛罗里达州于1899年通过了该法律。该法案总共在美国约20个州生效。

总结

  • 价值保险单法是一部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危险造成全损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单的全部价值。
  • 价值政策法规定的结算金额不考虑财产损失时的重置成本或实际价值。
  • 如果全损是由保险和不保险引起的,则估价保险单法不适用。

价值政策法则如何运作

价值保险单法的目的是在保险标的在承保风险中全部受损时保护被保险人。法律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与保单声明中所述的金额一致。即使财产在危险发生时的价值较低,保险公司也不能支付低于保单全额的费用。这种保护不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的证据重置成本

例如,假设一家保险公司之前同意为一个高尔夫度假村投保1000万美元。如果建筑物在风暴中被毁,被保险人遭受全损,即使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损失发生时的承保价值,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支付全额保险价值,即1000万美元。

因此,保险人必须在保单开始时确定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因为他们不能在承保的危险发生后对价值提出异议。即使财产在损失发生时被超额投保,保险人也必须支付保单的全部价值。

估价保险单所涵盖的风险和财产

当承保的危险对被保险的建筑物、房屋或其他结构造成全损时,适用有价保单法。所谓实际全损,是指承保险种所造成的损害是如此广泛,以至于该结构无法修复或恢复以供进一步使用。如果保险公司不能链接欺诈或犯罪活动造成的全部损失,则有义务根据保单申报条款作出尽可能大的赔偿。

虽然大多数有价值的保单法律仅限于火灾损害,但其他保单可能为其他危险提供保险,例如龙卷风、大风、闪电和/或爆炸。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证明实际损失,以获得赔偿。

如果全损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险种造成的,其中一种险种投保而另一种险种未投保,则估价保险单法不适用。例如,一些州覆盖了由风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洪水。如果一栋建筑被风和洪水同时摧毁,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将取决于州和每种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金额。

例如,如果一个房主购买了价值10万美元的保单,由于风和洪水的组合而遭受了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将确定每种风险的损失金额。如果风造成的损失(保单承保)为80,000美元,洪水造成的损失(不承保的危险)为20,000美元,则估价的保单法律将不适用,投保人无法收回保单的全部100,000美元的全额。然而,投保人可就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即$80,000,寻求赔偿。

VPL例子

美国各州的价值政策法律不同。以下是VPL在两个关键状态下的例子:

加州

价值政策法律在加州保建筑物,并适用于保险单所承保的所有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检查投保人的建筑,以在保单开始时分配一个固定的价值。如果承保的危险发生时,财产是全损的,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单上规定的固定价值赔偿。

阿肯色州

阿肯色州的估价政策法律只适用于不动产,它们涵盖了火灾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这种分类不包括洪水和地震。如果任何不动产因火灾或自然灾害(不包括洪水和地震)而全部损坏,理赔金额为保单开始时确定的财产的全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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